井下物探管理制度
总 则1、依据《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三十八条关于采掘工作面应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的有关规定。为了防止水害事故的发生,加强对本矿掘进工作面周边采空积水及底板奥灰承压水的控制,严格按照钻探为主,物探、化探为辅的探放水探测程序进行物探、钻探工作,特编制本规章管理制度。
2、本矿应当依据采掘计划,超前安排物探先行、钻探验证、化探跟进防治水程序,保证矿井生产正常接替。
一、煤(岩)巷掘进工作面
3、井下所有煤岩巷掘进工作面(沿空留巷及沿空送巷除外),必须采用物探手段对掘进迎头进行超前循环探测,探测前方及顶底板的富含水情况,查清水文
地质条件。
①.掘进探放水工程应在物探探测分析成果基础上进行超前布孔钻探,超前距一般不小于30m。
②.凡是进行超前物探的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分工专人负责管理。挂设位置管理牌,每次物探结束后,成果分析表中必须填写物探有效距离位置。施工队组严格按照探放水设计要求在安全距离范围以内进
行施工,严禁超掘。进行超前探测的巷道,掘进期间必须执行允许掘进通知单制度。
4、物探结束后,1天内提交物探分析报告并有总工程师审批意见,便于及时调整钻探参数,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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