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技术操作章程
1、严禁井下配电点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2、井下电气设备的选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表
10的要求。
3、井下不得带电检测、修理
、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4、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度电压等级应当符合以下
要求:1)高压不应超过
10000V
;2)低压不应超过
1140V
;3)照明、手持式电气设备、电话、信号装置的额度电压都不应超过
127V
;4)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度电压不应超过
36V。5、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上,应明显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6、井下低压电气设备,严禁使用油断路器,带油的起动器和一次线圈为低压的油侵变压器,但硐室内变压器、整流器不受此限。
7、井下高压电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侧,应有短路、过负荷和
欠电压释放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保护装置,低压电动机应具备
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及远方控制装置。
8、为了防止
地面雷电波及井下引起瓦斯、煤尘以及火灾等灾害,必须严格遵守下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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