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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5

最新版22版关键技术摘要,

第一部分:介绍

关键要素:

典型项目:①对现有发电厂进行改造、修复(或翻新)、更换或增加容量,或建造和运营使用可再生能源并向电网供电的新发电厂/机组;②可以在一定条件下集成的电池储能系统;③在特定条件下与可再生能源发电厂协调运营的抽水蓄能项目。

减排类型:可再生能源;通过温室气体密集度更高的方式向电网提供的电力的替代;

第二部分.范围

2.该方法适用于并网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活动,包括: (a) 新建发电厂的建设和运营;(b) 或对现有发电厂进行改造、修复(或翻新)、更换或增加容量。

3.此外,该方法适用于将电池储能系统 (BESS) 集成到现有太阳能光伏或风力发电厂的并网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活动。

4.此外,该方法适用于通过专用线路和/或电网连接到可再生能源发电厂的并网绿地抽水蓄能项目 (PSP)。

第三部分.适用性

5. 该方法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并网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活动:

a) 安装新建发电厂;

b)涉及增加现有工厂的产能;

c)涉及对现有运营中的工厂/单位进行改造;

d)涉及修复 (一个) 现有工厂/单位;

e)或涉及更换现有设备/单位;

f)将 Greenfield 发电厂与并网的 Greenfield 抽水蓄能发电厂一起安装。新建发电厂可以直接连接 到 PSP,也可以通过电网连接到 PSP。

7.如果项目活动涉及 BESS 的整合,该方法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并网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活动:a) 将 BESS 与新建发电厂整合;

b)整合 BESS 并对现有的太阳能光伏 或风力发电厂/单元进行容量增加;(如果聚光太阳能发电项目进行改造或增加容量,利益相关者可以提交对此方法的修改请求,提供一种分摊方法来计算由于聚光太阳能发电量增加而产生的任何化石燃料消耗的项目排放量。)

c)将 BESS 集成到现有的太阳能光伏或风力发电厂/单元,而无需对现有发电厂进行任何其他更改;

d)整合 BESS 并对现有的太阳能光伏或风力发电厂/单元进行改造;

e)将 BESS 与与 PSP 协调运行的新建发电厂集成在一起。BESS 位于新建可再生能源发电厂的所在地。

可再生能源技术与适用于并网的 BESS 模式相结合的表格

图片1.png


8.该方法适用于以下条件:

a)水力发电厂/机组,有或没有水库、风力发电厂/机组、地热发电厂/机组、太阳能发电厂/机组、波浪发电厂/机组或潮汐发电厂/机组;

b) 在容量增加、改造、修复或更换的情况下(风能、太阳能、波浪能或潮汐能容量增加项目除外),现有发电厂/机组必须在至少五年的历史参考期开始之前开始商业运营。参考期用于计算基线排放量,并在基线排放部分定义。此外,从这个最低历史参考期开始到项目活动实施之间,没有对工厂/单元进行产能扩建、改造或修复;

c)对于上述第 7(a) 段适用的绿地项目活动,项目参与者应证明 BESS 是可再生能源项目活动设计的组成部分(例如,通过参考可行性研究或投资决策文件);

d)BESS 应使用相关可再生能源发电厂产生的电力充电。只有在紧急情况下(例如,在电池深度放电时。),BESS 才能使用电网或化石燃料发电机的电力充电。在这种情况下,相应的温室气体排放应按照下文第 5.4.4 节的要求作为项目排放进行核算。在监测期内,使用电网或使用化石燃料发电机充电的电量不应超过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厂发电量的 2%。在 BESS 消耗超过 2% 的电力进行充电的时间段(例如,周、月)期间,项目参与者无权在监测期的相关期间获得经认证的减排量(效率要≥98%才可以申请减排量?)。

e)如果项目活动涉及 PSP,PSP 应利用在抽水模式下与 PSP 协调运行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厂产生的电力。

9.如果是水力发电厂,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希望开展水电项目活动,以产生新水库或增加现有水库的水量,特别是当水库在集水区没有明显的植被生物量时,项目参与者可以要求修订经批准的综合方法。):

a)项目活动在现有的单个或多个水库中实施,任何水库的体积都没有变化;

b)或项目活动在现有的单个或多个水库中实施,其中水库的体积增加,使用公式 (7) 计算的功率密度大于 4 W/m2;

c)或项目活动产生新的单个或多个水库,并且使用公式 (7) 计算的功率密度大于 4 W/m2;或项目活动是一个涉及多个水库的综合水电项目,其中任何水库的功率密度(使用公式 (7) 计算)低于或等于 4 W/m2,并且应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i)  使用综合项目的总装机容量计算的功率密度, 根据公式 (8),大于 4 W/m2;

(ii)水库之间的水流不被任何其他不属于项目活动一部分的水力发电厂使用;

(iii)功率密度小于或等于 4 W/m2 的发电厂的装机容量为:

a.低于或等于 15 MW;并且

b.不到综合水电项目总装机容量的 10%。

10.对于综合水电项目,项目参与者应:

(a)证明上游发电厂/机组的水流直接溢出到下游水库,并共同构成了综合水电项目的发电能力;

(b)或提供对供水到发电厂的水平衡分析,包括所有可能的水库组合,无需建造水库。水平衡的目的是展示在 CDM 项目活动下建造的水库的特定组合对优化电力输出的要求。这种示范必须在不同季节的可用水的特定场景中进行,以优化机组入口处的水流。因此,在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之前,至少五年内,这种水平衡将考虑河流、支流(如果有)和降雨的季节性流量。

11.在 PSP 的情况下,项目参与者应在 PDD 中证明该项目没有使用基线中本应用于发电的水。

12. 该方法不适用于:

(a) 涉及在项目活动现场从化石燃料转向可再生能源的项目活动,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基准可能是在现场继续使用化石燃料;

(b) 生物质发电厂/机组。

13.在改造、修复、更换或增加容量的情况下,该方法仅适用于最合理的基线情景,作为基线情景确定的结果,是“当前情况的延续,即使用在项目活动实施之前已经在使用的发电设备并照常进行维护”。

14. 此外,下面提到的工具中包含的适用性条件也适用(TOOL02 中的条件是,拟议项目活动的所有潜在替代方案都必须是项目参与者可用的选项;不适用于此方法,因为此方法仅涉及此工具的某些步骤。)。

15.生效日期是 2024 年 5 月 31 日发布 EB 122 会议报告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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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6-5 12:2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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