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操作章程
1、贮存危险化学品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的有关规定。
2、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均属危险品,应隔开贮存于危险品库中,危险品库实行双人双锁专人管理,配备可靠的安全防护用品和标志牌。
3、领用易燃易爆、剧毒试剂,采取限量领用制度(按实际用量),随用随领,并要认真仔细填写领用记录。对配成液体的剧毒品,一次未使用完的,要与一般试剂分开,放入专柜并加锁,由两个人负责保管。
4、实验室内不得存放大量的易燃易爆药品(包括废液),如汽油、酒精、乙醚、苯类、丙酮及其他易燃有机溶剂等。少量易燃易爆试剂应放在远理热源的地方或带锁的冰箱内。
5、药品应分类摆放。易挥发试剂应贮放在通风良好或备有通风设备的房间内。易燃易爆药品应贮存于铁皮箱或砂箱中。剧毒试剂如汞盐等应贮存于保险柜中,并有专人保管。
6、易燃药品应与氧、氯、氧化剂等分贮,严禁烟火及曝晒,低温保存,最高不超过30℃。易燃液体则应密塞后于底层放置,注意通风。
7、 易燃易爆剧毒药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限量贮存。小量(小于100克)可在铁柜内存放;100-500克应贮于防爆保险柜中;500-100O克则需贮于防爆室中。贮存量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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