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
根据卫生部公布的《
GBZ133-2002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我院影像与核医学科对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医用放射性废物:
系指在核医学工作中产生的放射性比活度或放射性浓度超过国家规定值的液体、固体和气载废物。应根据废物的性状、体积以及所含核素的种类、半衰期、比活度选择相应的处理方法,使之不致在工作场所造成非必要的
电离辐射危害,不致造成环境污染。
二、液体废物的管理
1.放射性废液
方法:核医学单位应具备
废水专用处理装置或分隔污水池轮流存放和排放废水。污水池必须妥当
选址,池底和池壁应坚固、耐酸碱腐蚀和无渗透性,应有防止泄漏措施。
而无废水池的单
位,应将废液注入容器存放
10个半衰期,排入下水道系统。如废液含长半衰期核素,可先固化,然后作固体废物处理。
标准:将废液的降至放射性浓度不超过
1×104Bq/L
的废闪烁液,或仅含有浓度不超过
1×105Bq/L
的3H或14 C
的废闪烁液不按放射性废物处理。放射性浓度小于或等于
”公众导出食入浓度
”DIC(
公众)的废液作非放射性废液处理,可排入下水道系统。
2.注射过或服用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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