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正常破损报废制度
(1)凡符合以下报废条件的不能用于临床使用的医疗设备,应予以报废。
经检测,维修后技术性能仍无法达到临床应用基本要求。
仪器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超过使用年限。
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病患
或工作人员安全及健康,改造费用昂贵的。
虽可以修复,但维修费用过大,已不值得修理的。
计量器具按
“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规定,已无法满足计量基本标准的要求。
凡是国家明文禁止使用的医疗器械及相关的设备
(2)申请报废医疗(含教学、科研)设备,由使用部门提出,医学工程部(处、科、室)登记造册,逐个
填写“报废医疗设备申请表
”,有相关技术部门作技术鉴定,设备主管提出调剂报废意见,财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万元以上医疗(含教学、科研)设备的报废,按照国家
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程序申报。
(4)凡减免税进口的医疗(含教学、科研)设备,除上述规定
外还应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对于可供家用设备的报废处理,应加强审核,严格控制。
(5)待报废医疗(含教学、科研)设备在未批复前应妥
善保管,已批准的报废的大型医疗设备应将其可利用部分拆下,折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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