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稿在立法精神上还不如现行《预算法》,通篇强化了财政部门的职责,为财政部门利用预算资金寻租、腐败行为构建了法律基础,这样修法是一种倒退,还不如不改;再如,法中有不少条款是矛盾的;还有二审稿中对人大机关的监督职能并没有实质性加强,建议强化。
第十五条ぴに隳甓茸怨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J建议将“1月1日”修改为“4月1日”,将“12月31日”修改为“3月31日”。理由:我国预算年度采用公历年制,但是全国各级人代会往往是3月召开,人代会召开前各级预算的执行监督存在法律空档,人大对政府预算审查监督的权威性被削弱。
第三十条ぶ醒胝府公共预算中必需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等方式筹措,但是借债应当控制适当的规模,保持合理的结构。对中央预算中举借的债务实行余额管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对中央政府债务的统一管理,并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