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方施工合同总体策划阶段存在的法律问题及解决办法
作者:周吉高 点击次数:1347
101、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总包单位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如果分包工程出现质量问
题,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责任怎样划分,发包人是否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问题所提的情
况在建设工程实务中普遍存在,这个问题有一定的代表性。《合同法》第
272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
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同时《建筑法》第
29条进一步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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