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置、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预防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置、运输和进口、出口实施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能够用于制毒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能够用于制毒化学配剂。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领导,及时协调处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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