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动火审批制度
(一)凡在本厂区内易燃易爆的区域内,因工作需要而动用明火或从事易发生火花的工作时,如:凿水泥、打墙眼、电器设备的耐压试验.使用电动或手动砂轮机等,均需执行本制度,并按照相关规定
办理动火证。
(二)办理动火证手续:
l、办理动火证,应提前一周
办理。以免临时仓促,造成疏忽或失误。
2、生产车间的动火工作,由申请动火单位动火负责人负责填写动火许可证。根据动火
证要求,逐项填写,并由安全员逐项落实安全措施,经取样分析化验合格,值班工长审查批准,车间主任主任签
‘字后方可动火。
3、辅助车间和施工单位在生产车间内动火,由辅助车间或施工单位完成此项动火工作的负责人填写动火许可证,并根据要求逐项填写,由安全员逐项落实安全措施,经取样分析化验合格,值班工长审查批准,车间主任主任签字确认后
方可动火。
(三)动火证审批人员必须亲临动火现场,确切了解动火内容、部位、周围具体的情况
等,认真审查,并补充安全措施,确保安全可靠。
(四)在易燃易爆厂房和存有可燃气体的管道、设备上动火,经
分析合格,生产安全和主管厂长批准,方可动火。
1、在存有可燃气体运转
的管道设备上动火:
<l>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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