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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9
爆破器材运输及爆破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一、爆破器材运输及爆破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严格爆破器材的管理,库房内和施工现场设足够的消防设备,库房管理人员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库房设置要符合要求并取得当地公安部门同意;爆破器材储存于干燥的仓库内,温度保持在
18~30℃,不同性质的炸药分开;雷管和炸药分库储存,运到工地的炸药若当天未使用完,必须如数交回,不得在工地留存过夜。火工品使用、运输过程当中必须要有
公安人员负责押运。
在进行爆破作业之前,要取得当地公安部门的批准,并提前
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同意后实施。遵守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向公安局申请购买、运输、储存及使用爆炸物品的许可证,定期或不定期地接受当地公安部门的检查。
加强火工品的管理。爆破物资由爆破工程师提前
2~3天上报用料计划。建立火工品领用、发放登记制度,将雷管编号落实到每一个爆破作业人员,有关管理信息按照公安部的统一标准及时报送所在地县级政府
公安机关备案。
爆破工要持证上岗,装药过程当中
不能抽烟,放炮前要对炮眼连线进行逐孔检查,点炮前要由专职安全员检查其他人员及所有机械设备是否撤至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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