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管理制度
加强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生产潜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项制度。
1、公司法人代表对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权负责,应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2、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安监部门和所在车间报告。各级领导或部门接到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组织整改。
3、公司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安全事故隐患,暂定每月进行1次排查。对各车间及部门进行排查时车间负责人必须参加。
4、对排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按照安全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安全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5、应当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员工发现和排除安全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
报安全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6、公司对承包、承租单位之间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对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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