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建〔
2010
〕36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同能源财政奖励资金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10
〕2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建〔
2010
〕249号)和《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
2010
〕2528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
“财政奖励资金
”),是指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用于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奖励的资金。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支持对象。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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