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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7
再论民事审判中的释明制度的规范
  现行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实际上已经不只是“方式”的改革,而是诉讼体制的改革,是一种结构性的变革,其基本点和核心是诉讼基本模式的转换。我国民事诉讼模式在脱离原来的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换的同时,应吸收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合理内核,明确当事人与法院在诉讼的权能划分,为两种权能的结合寻找有力的黏合剂,形成解决民事纠纷的互动机制。在这里,释明权制度无疑是一剂有效的“黏合剂”,它既不突破当事人主义,又能弥补当事人主义的缺陷,是助推和谐主义诉讼模式构建的一项重要民事审判制度。但现实却难尽人意,民事审判中的释明制度的实施存在种种问题,分析其原因,重新解构,既有实践意义,也有理论价值。
  一、现状解读:当前实施的纷乱图景
  (一)对司法理念的片面解读:法官怠于行使释明权。当前,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引入了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法官依职权过多干预诉讼的情况逐步减少。但有的法官司法理念却又走向另一极端,过于强调程序的对抗性,法官中立性,裁判的被动性,认为当事人如因疏忽未提出相应主张而致败诉,责任在于当事人自己,法官只需依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作出判决即可,致使有时诉讼的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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