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瓦斯安全措施
我矿为贯彻好
“安全第一
”方针、《规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
现制定防治瓦斯安全措施如下:
一、瓦斯防治措施:
1、每班检查次数符合《规程》规定,瓦斯检查员在井下指定位置交接班,并有记录可查,无空班漏检,无虚报瓦斯。检查地点的设置应当符合
《规程》第
149条的有关规定
,每月编制瓦斯检查设置计划,由工程师负责审查。
2、机电因检测、修理
需停风30分钟以上时,必须与通风矿长或队长报告,同意后才可停风。临时停风地点要立即断电撤人,设置栅栏,警示标。长期停风区必须在
24小时内拆除运出所有设备,进行封闭,并切断通往封闭区的电源、管路和轨道等导电体。
3、排放瓦斯必须编制有专门的瓦斯排放措施
,排放区瓦斯浓度小于
3%的,由矿工程师及通风队长负责排放,达到
3%以上时,必须上报区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严格执行。
7、井下使用的电器设备防爆率必须达到
100%
,风电,瓦斯电必须联锁。
4、每班每个工作满必须配齐专职瓦检员,始终坚持现场观测瓦斯情况,发现异常,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人员由主井全部升井,汇报领导,听候处理。
5、瓦斯检查要做到井下记录牌、检查手册(任务书)、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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