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说清楚”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我局事故管理,切实吸取事故教训,提升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感,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施工局、项目部、指挥部、分局及厂、处、基地费用单位和各协作队伍〔以下简称局属各单位〕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和日常生活管理有关的以下各类事故:
1、死亡1 人及以上的各类事故;
2、重伤3人以上的各类事故;
3、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的各类事故;
4、轻伤10人以上的各类事故;
5、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0万元以上的各类事故;
6、其他性质恶劣,社会影响严重或工程局领导认为有必要"讲清楚'的事故。
第三条 发生第二条所列事故各单位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向工程局就以下问题"讲清楚':
1、事故状况;
2、事故原因;
3、事故的善后工作和整改措施;
4 对事故的熟悉;
5、本单位安全管理现状;
6、下一步安全工作打算。
第四条 发生第二条所列事故各单位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履行在事故现场向事故调查组"说清楚',来工程局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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