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料税收分析及筹划
关于甲供材料
一、政策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第七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
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
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的其他情形。
2、第十六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
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
的设备的价款。
既:装饰劳务营业额的确定不适用这样的特殊规定,则应该适用营业税第五条的基本规
定,也就是说纳税人提供装饰业劳务,其营业额只应包括其提供劳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
外费用。而在装饰业劳务中,建设方自行提供的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施工方并不会
因此收取任何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建设方提供的这部分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不需
要并入纳税人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二、筹划或注意空间:
1、注意利用”提供建物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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