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有时会遇到吸收合并其他亏损企业的机会,甚至有少数企业试图采用吸收合并亏损企业的方法,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事实上收购亏损企业到底能实现多大的抵税效果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企业合并业务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根据59号文的规定,适用于一般重组的吸收合并,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适用于特殊重组的吸收合并,合并企业限额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特殊重组的吸收合并下,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且可弥补亏损仅限于合并当年一次性适用,不得跨年弥补。
因此,以股权收购方式合并亏损企业只能实现限额弥补。如果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为零或负数,可由合并方弥补的亏损金额等于零。尤其像账面有土地、不动产的,净资产公允价值很可能与账目不一致,甚至大于或者等于零。
案例说明:A企业为一家持续盈利企业,B企业拥有核心技术,但经营不善,连年亏损,资不抵债。经双方谈判协商,A企业吸收合并B企业,B企业累计可弥补亏损1亿元,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1000万元,合并当年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5%,C企业成立当年盈利1000万元。
可由A企业弥补的B企业亏损限额=1000×5%=50(万元)
因此,吸收合并其实更多是出于实际经营、产业布局、重整盘活资产的考虑,如果只是单纯为了利用亏损企业的可弥补亏损来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可能效果并不突出。特殊重组方式下的吸收合并必须满足多个限制条件,除非亏损企业在吸收合并前评估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足够大,比方说,亏损企业名下拥有土地、房屋等高溢价,高增值的资产),否则采用吸收合并亏损企业的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并不能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