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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04
  税务处理如下:
  
  对于正常的存货损失,会计处理等同于税法,在本年利润中直接扣除;对于存货的非正常损失,会计上分两种情况在本年利润中直接扣除,即自然灾害损失,在扣除保险公司等赔偿后记入“营业外支出”,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扣除有关责任人员赔偿后记入“管理费用”。
  
  1、增值税方面
  
  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企业在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之前,已将该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申报抵扣,则应当在该批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期,将该批货物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
  
  2、所得税方面
  
  对于因“管理不善”记入“管理费用”和因“自然灾害”记入“营业外支出”的存货非正常损失,如果具备第13号令中规定认定的证据,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当期所得税前扣除。
  
  有关存货盘亏和毁损的税务处理可以具体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企业发生的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在年度终了后15天之内报所属税务机关备案或批准,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存货盘盈,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财务处理:
  
  企业发生的存货盘亏和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样,存货发生的盘盈,也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计处理如下:
  
  企业进行存货清查盘点,应当编制“存货盘存报告单”,并将其作为存货清查的原始凭证。经过存货盘存记录的实存数与存货的账面记录核对,若账面存货小于实际存货,为存货的盘盈;反之,为存货的盘亏。对于盘盈、盘亏的存货要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一)存货的盘盈
  
  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存货,根据“存货盘存报告单”所列金额,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
  
  包装物
  
  低值易耗品
  
  库存商品等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盘盈的存货,通常是由企业日常收发计量或计算上的差错所造成的,其盘盈的存货,可冲减管理费用,按规定手续报经批准后,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管理费用
  
  (二)存货的盘亏
  
  企业对于盘亏的存货,根据“存货盘存报告单”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原材料
  
  包装物
  
  低值易耗品
  
  库存商品等
  
  对于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引起盘亏存货应负担的增值税,应一并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对于盘亏的存货应根据造成盘亏的原因,分别情况进行转账,属于定额内损耗以及存货日常收发计量上的差错,经批准后转作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对于应由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应作如下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对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发生的存货损失,应作如下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对于无法收回的其他损失,经批准后记入“管理费用科目”
  
  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企业存货的清查盘点,可分为定期租点和不定期盘点两种,定期盘点一般在月末、季末、年终进行;不定期盘点是指临时性的盘点以及发生事故损失、会计交接、存货调价等而进行的盘点清查。企业应当做好存货的清查工作,加强管理,防止存货的呆滞积压或毁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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