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了:房开企业一般计税方法,过渡期如何抵扣事大
除了上面的常规事项外,我们还要特别关注一下过渡期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
比如某房开企业是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开始预售,约预售了收入是 5 个亿,在营改增之后
最终交付时取得了 1 个亿的收入。由于该房开企业是“拖账大户”,给建筑企业的结算大
多是营改增之后结算的,此时假设取得了是 4 个亿的建筑服务的 3%简易计税的专用发
票,在这种情形下:
一是该房开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其施工许可证约定的开工日期是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
这是符合条件的。
二是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税率是 11%,如上面的案例情形,是不是 4 亿元的进项都可
以用于营改增之后的抵扣呢?看起来是跟收入极不配比的,但增值税却又没有提出配比抵
扣的基本规则,因此我们就需要特别的讨论一下这个问题。
比如福建国税的意见是这样的:
【福建国税】12366 营改增热点问答(7.4)2016.7.15
房地产开发企业部分房款已申报营业税,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抵扣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规定判断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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