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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2
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定义内涵
【案情回放】
2022年
3月24日,原告薛某步行至淮安市清浦区新民东路某段,因被被告魏某违法停放于路边的厢式货车挡住去路,便从该车尾部通过,此时车的左后轮胎突然爆炸,致薛某左桡骨远端骨折、左腕三角骨撕脱性骨折。肇事车一年前更换过轮胎,未定期进行轮胎检验。肇事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XXXX有限公司
淮安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淮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的发生
于保险责任期间。因未向交警部门报案,故没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清浦区人民法院认为:交通事故是车辆在道
路上因为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涉案事故的发生
在应接受交通管理的道路上;车辆使用人疏于车辆的维修保养,未定期进行轮胎检查,致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观过错。该事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关于
“道路交通事故
”定义的范围,应当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是否有交警部门对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定性。淮安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以内
承担责任。法院判决淮安保险公司、魏某赔偿薛某损失若干元。一审宣判后,淮安保险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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