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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2
无投资关系的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也得按比例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
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
整。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
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以上即通常所说的防范“资本弱
化”条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对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范围
进行了原则性地界定。根据该条规定,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
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支付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
所有权的投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
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 号)具体规定了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
投资的具体比例,即金融企业为 5∶1,其他企业为 2∶1。若两企业属于关联企业,但不
存在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两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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