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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2
税务总局正式答复交通补贴和供暖费补贴等三项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 1927 号建议的答复
2016 年 02 月 23 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您提出的关于将职工交通补贴和供暖费补贴在成本费用列支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1.企业发放的职工交通补贴和供暖费补贴在会计核算上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规定,企业会计核算时,支付给职工的交通
补贴和供暖费补贴应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下进行核算。其中,支付给生产
部门人员的,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
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负担的,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
付给管理部门人员、销售人员的,借记“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也就是说,企业发放的职工交通补贴和供暖费补贴,在会计核算上可根据职工身份不同分
别在相应的成本费用中列支。
2.企业发放的职工交通补贴和供暖费补贴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
出,不超过工资薪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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