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煤打眼安全技术操作章程
上岗条件
第1 条
采煤打眼人员应熟悉设备性能和使用方法,掌握作业章程
、炮眼布置、爆破说明书以及支护等有关规定,经过专业知识培训
、考试合格之后
,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章程规定
第2 条
煤电钻必须要使用
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启动与停止煤电钻的综合保护装置。
第3 条检测、修理
煤电钻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严禁在工作面内随意拆卸和检测、修理
电钻。第4 条
严禁在旧眼、残眼内打眼,不得在煤(岩)裂缝中打眼,不得站在输送机上打眼。打眼过程当中
,严禁用手扶托钻杆。
第5条有下述情况
之一时,不准打眼:
1、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1%时。2、发现煤层内有连续小煤炮声响或有大量瓦斯涌出,有煤与瓦斯突出征兆时。
3、在冲击地压危险工作面打眼过程当中
,出现卡钻杆、孔内冲击以及爆孔等动力
现象时。
4、发现煤层变潮、煤质松软,有挂红、挂汗、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空气变冷等透水预兆时。
5、打眼中突然遇压力水从钻孔流出时(此时严禁抽动钻杆)。
6、工作面局部顶板来压、片帮严重时。
7、悬顶距离、控顶距离或端面距超过作业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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