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条例
第一条为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外交流合作、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士,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籍人士、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其他市外人士,可以授予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促进对外交流合作,推动发展国际友好城市关系,提升福州国际形象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促进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交流合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为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城市建设、环境保护与资源合理利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直接投资或者引进资金、人才、高新技术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为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中事迹特别突出的
;(八)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外籍人士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享有较高社会声誉并对本市友好的,可以授予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三条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由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单位)推荐。推荐单位应当提交《福州市荣誉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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