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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6
国家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要求
一、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以下简称排污者
),应当依照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国家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的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二、县级以上政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三、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
“收支两条线
”,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四、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另做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截留、挤占或者挪用排污费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
五、排污者未能按照相关规定
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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