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停止作业的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强化井下现场安全管理,杜绝重大事故、控制零星事故的发生,保证矿井安全生产,特对井下停止作业作下述规定:
一、出现下述情况之一者,一律停止作业。
1、无规程、措施施工或规程、措施与现场严重不符的;
4、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或者架棚巷道连续2米及以上顶空的;
5、锚杆支护巷道未能按作业章程要求安装锚杆,合格率低于70%,或者出现截锚杆等恶性隐蔽工程的;
6、井下防爆电器设备失爆的;
8、上山掘进工作面扒矸机和牵引绞车的回头滑轮未能按作业章程设计选型使用或不完好的;
9、斜巷运输未能按照相关规定安装防跑车装置或防跑车装置不起作用的;
10、牵引钢丝绳断丝超限或严重变形或窝鼻子或提升联接件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11、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未执行综合防突措施或执行不到位的;
12、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未装设甲烷、
风电闭锁装置或监控不起作用的;
13、采煤工作面监控设施出现故障或人为改变其功能使其失去作用的;
14、井下出现高温异常有自然发火征兆时;
15、在水文异常区作业无措施或未能按措施执行的;
16、其它威胁安全生产的重大安全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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