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跨年度劳务的营业税如何处理
纳入营业税减免税范围的,一般都是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一些与社会
福利相关的劳务。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跨年度税收的处理问题,
一起来看看吧:
境外跨年度劳务的营业税如何处理
【问题】
境外企业或个人在境外为境内企业提供各种劳务,
2008
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之前签订的在上述日期前尚未执行完毕的劳务合
同,根据财税
[2009]112
号文的规定,在
2009
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之前,执行的过渡政策,不代扣代缴营业税,是这样的吗
?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年度老合同实行营业税过渡政
策的通知》
(财税[2009]112
号)规定: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
540号,以下简称新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税务总局令第
52号,以下简称新细则
)的顺利实施,经国务院
批准,现对
2008
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之前签订的在上述日期前
尚未执行完毕的劳务合同、销售不动产合同、转让无形资产合同
(以下简称跨年度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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