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停工与复工管理规定
1、依据监理合同和监理工作范围的有关规定
,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中遇到威协安全和质量的重大问题时,有权发出暂停施工的通知,签发
“停工通知单
”的权限属于总监理工程师。
2、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停工通知单时,应当依据
暂停工程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按照监理合同和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确定停工范围,当符合下述条件
之一时,可签发停工通知单:
2.1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
2.2在工程施工或安装中发现了威协安全和质量问题时,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而需要停工处理;
2.3工程中发生了必须暂停施工或安装的紧急条件;
2.4施工承包商未经开工申请许可擅自施工、安装,或拒绝监理单位的管
理;2.5施工承包商在工程中采用未经检验或检测的建设工程材料,或者使用检验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且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2.6在停工通知单下达后,签发复工申请表之前,施工承包商擅自继续施工或安装。
3、若在停工通知单发出后,签发复工申请表之前,施工承包商擅自施工或安装,监理单位发现后,应再次签发停工通知单,并要求施工承包商采取进一步措施保证工程项目施工和监理的正常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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