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场准驾证制度
1、驾驶员驾驶营运机动车必须将《准驾证》与《道路运输证》一并随车携带,按核准的准驾车型驾驶相应的营运机动车,并自觉遵守道路运输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各类《准驾证》准予驾驶本类车型。持有
K1类《准驾证》准予驾驶
K2、H2类及H3类中方向盘类车型;持有
H1类《准驾证》准予驾驶
H2类及H3类中的方向盘类车型。
2、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聘用无有效《准驾证》的驾驶员驾驶营运机动车。
3、《准驾证》有效期为四年。《准驾证》有效期满前
90日内,持证人应当到原发证机构接受审验,合格的换发新证;不合格的,经培训考试合格之后
换发新证。
换证期间,持证人有接受新颁发的道路运输法规、汽车运输新技术知识再培训的义务。
4、持证人如户籍迁移或暂住地变更,原《准驾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满后,属户籍迁移的,到新住地县级以上道路运政机构审验换证;属暂住地变更的,由暂住地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机构审验换证,也可由原住地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机构审验换证。
5、有下述情形
之一的,由原发证机构注销《准驾证》:
(1)《准驾证》超过有效期
180日未接受审验的;
(2)违章后超过规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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