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锯和电刨安全操作章程
带锯机(1)作业前,检查锯条,如锯条齿侧的裂纹长度超过
10mm
,锯条接头处裂纹长度超过
10mm
,以及连续缺齿两个和接头超过三个的锯条均不得使用。裂纹在上述规定
内必须在裂纹终端冲一止裂孔。锯条松紧度调整适当后先空载运转,如声音正常,无串条现象时,方可作业。
(2)作业中,操作人员应站在带锯机的两侧,跑车开动后,行程范围以内
的轨道周围不准站人,严禁在运转
中上、下跑车。
(3)原木进锯前,应调好尺寸,进锯后不得调整。进锯速度应均匀,不能过猛。
(4)在木材的尾端超过锯条
0.5m
后,方可进行
倒车。倒车速度不宜过快,要注意木槎、节疤碰卡锯条。
(5)平台式带锯作业时广送接料要配合一致。送料、接料时不得将手送进台面。锯短料时少应用推棍送料。回送木料时,要离开锯条
50mm
以上,并须注意木槎、节疤碰卡锯条。
(6)装设有气力吸尘罩的带锯机,当木屑堵塞吸尘管口时,严禁在运转中用木棒在锯轮背侧清理管口。
(7)锯机张紧装置的压砣
(重锤),应根据锯条的宽度与厚度调节档位或增减副砣,不得用增加重锤重量的办法克服锯条口松或串条等现象。
圆盘锯(1)锯片上方必须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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