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及城市危房管理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后
,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规定: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
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房屋装修安全管理
《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对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保修都有较详细的有关规定
。《建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之前
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备
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不得施工。
”执行本条规定必须做到:
▲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均是保证建筑物安全的必备结构,它们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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