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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12
我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会计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行政法规。医院会计制度于1998年由财政部、卫生部颁布,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说明,确定本制定本制度的适用范围。明确医院会计核算的要素是资产、负债、基金、收入、支出、结余。其平衡公式是资产=负债+基金。会计基础实行权责发生制,会计记账实行借贷记账法。对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记账本位币、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会计年度以及会计档案管理等问题作了规定。
  第二部分会计科目,确定医院会计的总账科目为资产类、负债类、基金类和收支类,共主8项。对收入和支出的明细科目作了规定。
  第三部分分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对48项总账科目的核算内容、记账方法、使用管理、核算方法作出明确规定。
  第四部分会计报表,对医院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作出规定。会计报表编制说明中,对各类报表的反映内容和填制要求作了规定。在基本数字编制表内具体说明了财务分析的内容和计算公式。
  本制度以财政部制定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和会计制度”为依据。它也是我国医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标志,有利于更好地加强医院医疗服务经营管理,推动医院科学管理的进步,有利于适应医疗卫生行业管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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