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按期竣工是施工单位的主要义务。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确认合格后予以接收并支付工程款。实践中,施工单位工程完工之日和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之间经常会有时间差,究竟以哪一个时间认定为竣工时间,对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因为它涉及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和利息的起算时间、承包人是否构成逾期竣工违约或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数额、工程风险转移等重要问题,通过本案例分析,笔者指出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各处法律责任
【案情简介】
2005年4月6日,中冠公司与开天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中冠公司将其厂房、办公楼、生活楼、门卫、室外等工程发包给开天公司施工;合同工期为215天,合同签订后按实际开工报告为开工日期;合同通用条款第14.1和 14.2条约定,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专用条款第35.2条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每延迟竣工一天罚款5,000元计算。
合同签订后,2005年6月10日,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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