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奖励制度
第一条为鼓励公民参与消防工作,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雅安市行政区域内火灾隐患举报、投诉行为的奖励。
第三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以电话、传真、信函、网络、来访等多种形式
,提供线索和证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投诉社会单位(场所)存在下列火灾隐患之一,经核查属实,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州级或者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建设工程未依法经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或者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的;
(二)公众聚集场所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
等消防设施严重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的;
(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情形的;
(五)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六)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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