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岗位安全操作章程
2.1、司炉工必须经过技术培训,考核合格,持有
“司炉证”方准操作,并应当定期
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合格之后
持安全操作证上岗作业
。2.2、锅炉工应熟悉锅炉构造、工艺流程、安全装置性能、事故处理和锅炉安全知识。
2.3、锅炉运转
时,操作人员应当严格
遵守操作章程
和岗位责任制,按时进行巡检
,发现不正常现象,应快速进行处理
。严禁超温、超压运转
。2.4、运转中的锅炉,如烧干或确认严重缺水,应当立即
停炉检查,妥善处理,并向领导汇报
,严禁立即补加冷水,采取其它掩饰事故的做法。
2.5、运转中应当保持
水位计完好、准确、清晰易见,每班冲水位计两次。
2.6、遇有下述情况
之一时,应当立即
停炉:2.6.1
锅炉水位降至下限以下或升至上限以上时;
2.6.2
不断加大给水及采取其它措施,但水位继续下降;
2.6.3
给水设备损坏,无法上水;
2.6.4
水位计、压力表、安全阀全部失效;
2.6.5
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转
;2.6.6
其它异常情况,超过安全运转
允许范围;
2.7、定期分析炉水,严格控制炉水指标,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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