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燃煤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为了防止
锅炉燃煤中有易爆炸等危险品进入锅炉,杜绝锅炉因燃煤发生安全事故,特制定本项规定
。2.范围:本项规定
适用于本公司范围以内
所有部门。
3.要求:3.1.
当原煤入厂检验前,采购人员应向供货方说明煤中有易爆炸物品的危险性。
3.2.
供货方在卸货前作出所供煤炭中无易爆炸物品的书面承诺。在使用过程当中
若发现有易爆炸物品,将对供货方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50元
/只、个)。3.3.
拖煤工将原煤上煤车时,要认真注意查找燃煤中的易爆炸物品。当发现煤中有易爆炸物品时,及时取出。如在倒煤和燃烧过程当中
发现有易爆炸物品,将对拖煤工给予经济处罚
(50元
/每只、个
)。3.4.
司炉人员在原煤倒入煤斗时,要注意燃煤中是否有易爆炸物品。当发现煤中有易爆炸物品时,及时取出。如在燃烧过程当中
发现有易爆炸物品,将对拖煤工给予经济处罚
(50元
/每只、个
)。3.5.
取出后的易爆炸物品应当及时
送部门统计员处,并进行登记
(使用时间和煤场号
),每月25日部门统计员将当月收集的爆炸物品和登记一起送公司安全主任处,并领取奖金凭证
(50元
/每只、个
),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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