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简介
职业性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当其强度或浓度与累积时间超过一定限度时,人体就可能出现相应的临床症状和体症,这类有明确因果关系的疾病称为职业性疾病或广义的职业病。一般被认定为职业病,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第一,该疾病应与工作场所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密切有关
;第二,所接触的有害因素的剂量
(强度或浓度
)无论过去或现在,已足可导致疾病的发生
;第三,必须区别职业性与非职业性疾病所起的作用,前者的可能性必须大于后者。
虽然对上述概念的认识相同,但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社会制度、经济条件、诊断技术普及或掌握的程度各不相同,因而,各个国家、地区或一个国家、地区的不同时期所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和病种是迥然不同的。凡由政府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的职业病,称为法定职业病或狭义的职业病。
1957
年,我国卫生部首次公布了职业病名单,将当时危害员工
健康和影响生产比较严重、职业性比较明显的尘肺等
14种职业病列为国家法定的职业病。
1987
年,我国卫生部重新公布了新的职业病名单。新公布的职业病名单共分九类职业病,总病种为
99种。其职业病分为以下几大类:
(一)职业中毒
铅及其化合物中毒
(不包括四乙基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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