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患病员工
的待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当中
,因遭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而引起疾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1、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
,其所在单位必须为其建立健康档案,因按照相关规定
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
变动工作单位时,事先须经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材料装入健康档案。
2、劳动者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
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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