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7号)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 158)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
(GBZ/T203)
等法律、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公告、培训等方式,使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健康检查结果等的行为。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是指在工作场所中设置的可以提醒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说明以及组合使用的标识等。
本规范所指的劳动者包括用人单位的合同制、聘用制、劳务派遣等性质的劳动者。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识别分析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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