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是合同的缔结方式,但不是仅有的方式,直接协商是方式之一,但法律要求必须招投标的必须采用招投标,“议标”,实质上即为谈判性采购,是采购人和被采购人之间通过一对一谈判而最终达到采购目的的一种采购方式,不具有公开性和竞争性,因而不属于招投标法所称的招标投标采购方式。
对于议标,建筑工程招投标法中未作说明,而且有些文章中也说明议标已取消。但目前我这里有一份重庆市建委的文件
对议标解作如下解释:
根据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在必须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中,涉及专利权保护、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经公开或邀请招标无人报名投标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极少数工程,可采用议标方式。
采取议标方式的工程,必须报经工程所在地建设委员行政部门(指当地政府确定的行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批准。
从实践上看,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要求对报价及技术性条款不得谈判,议标则允许就报价等进行一对一的谈判。因此,有些项目比如一些小型建设项目采用议标方式目标明确,省时省力,比较灵活;对服务招标而言,由于服务价格难以公开确定,服务质量也需要通 ...
附件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