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停工索赔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工期问题一直是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关注的重点,也是双方争议索赔的高发地带,而停工则是工期问题的重中之重,因为一旦发生非发包人意愿导致的项目停工事件,也就意味着双方合作很可能已经走向恶化。对此,施工单位如何应对?笔者通过近期接触的实例,站在施工单位的角度与大家分享以下内容,以期有所意义.
一、主要法条
法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六条
第二百八十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
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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