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注册、使用、登记管理制度
一、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二、起重机械在安装和使用过程当中应当严格
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关安全技术法规、标准。安装过程当中应当随时
接受质监部门的现场监察,安装完毕后经授权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三、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之前
或者投入使用后
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四、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1、起重机械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出厂合格证、监检证书。
2、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3、起重机械的电动葫芦出厂合格证书。
4、起重机械运转
故障和事故记录。
五、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3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六、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七、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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