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流动负债
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
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准则。
【准则原文】第四十六条
小企业的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
1年内或者超过
1年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清偿的债务。
小企业的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职工
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息等。
【解读】本条是流动负债的定义和构成的规定。
流动负债是小企业负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流动负债是本准
则需要规范的重要内容。
一、流动负债的定义
小企业的流动负债的认定标准只有一条,只需要考虑时间长短和
正常营业周期即可。正常营业周期参见本准则第七条有关流动资产的释
义。 二、流动负债的构成
从小企业流动负债对应的主体看,主要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税
务机关、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单位以及个人。小企业因融资而产生的
流动负债主要为短期借款和应付利息
;小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购
买货物或劳务,应付但尚未付给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款项,包括应付及预
收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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