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要求
一、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
2010
〕186号)XXX
3.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
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
1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
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三、安监总局令
11号第六条规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 ...
附件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