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员工
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
建设部建教
[1999]83
号文件各关于刊载印发
《建筑企业员工
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结合公司的具体的情况
,特提出下述
实施意见:
一、培训对象、时间和内容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30学时;2、公司所有的专业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经培训教育取得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少不于
40学时;3、公司其它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0学时;4、公司的特殊工种(电工、焊工、架子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操、起重、塔吊司机及指挥、人货两用电梯司机等)必须要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
20学时;5、公司其它员工
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15学时;6、公司待岗、转岗、换岗的员工
、在重新上岗之前
,必须接受
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
20学时;7、公司新进场的工人(含临时工),必须接受公司、工程处、项目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方能上岗;
(1)公司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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