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清: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部对外签名盖章的法律效力
作者:张清
发布时间:
2010-10-08 08:37:32
(案例)湘华建筑公司在某地承包的一个建筑施工项目,公司为此成立某施工项目部并刻制项目部印章,公司同时内部发文明确该项目部印章只能用于项目的工程技术资料、签证资料的签名盖章,而不能用于对外签订合同、提供担保等。在施工期间,该项目经理背着公司,以项目部的名义向外借款、赊购大量建筑材料,在借条及收货单据上签名并加盖项目部印章。后因建设方资金不能及时到位,项目部不能按时偿还借款及材料款,借款人及材料供应商向人民法院起诉项目经理个人、项目部及建筑公司。那么,湘华建筑公司是否应当对该欠款及材料款承担法律责任呢?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部对外签名盖章的法律效力及由此在民事诉讼中的主体资格、民事责任承担等问题,因各人对其认识理解存在差异,在实务操作中,其处理也大相径庭。笔者试图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性质、职责权限等角度进行分析,发表一些初浅的看法和意见。
一、项目(经理)部的概念、性质及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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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部的概念。
要了解项目(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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