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材料供应合同的内容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材料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
标的是供应合同的主要条款。供应合同的标的主要包括,购销物资的名称(注明牌号、商标)、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技术标准或质量要求等。
(2)数量
数量是供应合同文本中衡量标的的尺度。供应合同标的数量的计量力法要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或按供需双方商定的方法执行,不可以用含糊不清的计量单位。对于某些建筑材料,还应在合同文本中写明交货数量的正负尾数差、合理误差和运输途中的自然损耗的有关规定及计算方法。
(3)包装
包括包装的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
产品的包装标准是指产品包装的类型、规格、容量以及印刷标记等。包装物除国家明确规定由需方供应的以外,应当由建筑材料的供方负责供应。
包装费用一般不得向需方另外收取。如果需方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合同文本中商定。如果包装超过原定的标准,超过部分由需方负担费用。低于原标准,应相应降低产品价格。
(4)运输方式
运输方式可分为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及海上运输
等。一般由需方在签订合同时提出采取哪一种运输方式。供方发运,运费由需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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