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占勇与润华集团山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上诉案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济民一终字第11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占勇。
委托理人石明祥,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润华集团山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立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永生。
上诉人李占勇因与被上诉人润华集团山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润华物业)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4)槐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占勇及其委托代理人石明祥,被上诉人润华物业之委托代理人崔永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李占勇与杨某系母子关系,杨某1952年9月23日出生。2011年9月6日,杨某到润华物业处应聘并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一份。该表中在是否参加社会保险一栏填写为“否”;社会保险及劳动关系情况一栏选择为“退休:本人退休或到年龄(男60,女干部55,女工人50,以及其他)”。2011年10月6日,杨某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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