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钢厂安全生产潜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潜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2022-0510)要求,特制定本项制度。
第二条 炼钢厂各生产单位对安全生产潜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职能管理科室实施监管,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潜在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安全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事故隐患分为一般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一般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
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本制度所称“三定四不推”中“三定”是: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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